最高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案例(五)
1.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宋某海诉刘某程、山东省高青县永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单位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对此应适用“外形理论”由单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车私用的情节并不符合这一条件限制,即不具有公务外形,则依法应由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3)淄民三终字第32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5
2.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2
3.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欧阳某勇诉宁波市鄞州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有关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案号:(2013)浙衢民终字第31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14
4.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罗某利诉黎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现行道路交通法律为交通事故构建了两个规范机制:损害的转移;损害的分散。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否则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做出限缩性解释。
案号:(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5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12